(金斯敦, 2011年7月18日)
主席先生:
中國代表團首先祝賀您當選本屆大會主席,我們將一如既往地支持主席及其領導下的主席團的工作。相信在您的指導下,本屆會議將取得圓滿成功。
中國代表團認真聽取了秘書長所作的年度報告。我們認為,該報告內容豐富、資料翔實,全面總結了一年來國際海底管理局的工作,詳細介紹了2011至2013年期間管理局實務工作方案的執行情況和有關安排。中國代表團對該報告總體滿意,期待著在奧敦通秘書長的帶領下,在全體管理局成員的共同努力下,管理局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主席先生,
近年來管理局的核心工作是制訂國際海底新資源勘探規章。在去年會議上,管理局通過了多金屬硫化物勘探規章。該規章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落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立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有利于包括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管理局成員有效管理“區域”資源,并從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中分享利益,是繼2000年出臺多金屬結核勘探規章之后管理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
本屆會議正在審議富鈷結殼勘探規章草案。該規章草案與硫化物規章草案有許多相通之處,我們希望,對富鈷結殼規章草案的審議能借鑒硫化物規章審議的一些有益經驗和工作成果。中國代表團愿與其他代表團一道,本著務實合作的精神,推動富鈷結殼規章在平衡反映各方關切的基礎上盡快出臺。
主席先生,
應管理局理事會的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于今年2月就國家在擔保“區域”內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問題發表咨詢意見。這是管理局和法庭兩個根據《公約》設立的機構首次就處理國際海底問題開展務實合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中方對咨詢意見進行了初步研究,認為該咨詢意見在擔保國責任和義務問題上的立場較為平衡、務實,符合《公約》規定和精神,體現了國際社會的主流觀點。咨詢意見對管理局工作、各國實踐以及未來可能的司法裁決將發揮重要指導作用,有利于規范“區域”內活動、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海底秩序。正如秘書長在報告中指出的那樣,“咨詢意見不僅是管理局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也是海洋法方面的一個里程碑”。
主席先生,
外大陸架劃界是近年來國際海洋事務中的熱點問題。沿海國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定與確定“區域”的范圍密切相關,對開展有關“區域”內活動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公約》,管理局代表全人類組織和控制“區域”內活動,行使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關注外大陸架劃界問題,是管理局履行《公約》職責的必然要求。中方認為,沿海國按照《公約》規定劃定外大陸架界限的權力應當得到尊重,但對違反《公約》規定提出的外大陸架劃界主張,管理局及其成員國應當表達關切,共同維護“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確保“區域”免受非法劃界主張的侵蝕。第64屆和65屆聯大通過的《海洋和海洋法決議》均指出,“鼓勵《公約》設立的各機構在履行各自任務時酌情加強協調與合作”。中方認為,在外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管理局應發揮積極的建設性作用,與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加強溝通與交流,共同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海洋秩序。
主席先生,
深海環境保護是國際海底工作的重要領域,日益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在保護深海環境方面,《公約》賦予管理局重要職責,管理局也通過舉辦技術研討會、協調有關國際合作等方式開展了大量工作。中方支持管理局在深海環保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對管理局在該領域作出的貢獻表示贊賞。
現階段,人類社會對深海環境的認識還很有限,秘書長報告指出,“目前嚴重缺乏關于與不同類型礦物伴生的深海生物多樣性方面的科學知識和了解”,“對深海生態的理解水平還不足以對大規模商業采礦作出結論性風險評估”。中方支持管理局就加強深海環境研究與各國和從事“區域”資源勘探工作的承包者進一步開展合作,逐步推進有關工作。
秘書長報告還提及克拉里昂-克利珀頓區的環境管理計劃。中方贊同按照《公約》和管理局有關規章的規定,逐步出臺保護深海環境的具體規則。上述規則的制定應具備充分科學依據,平衡處理保護深海環境與開發利用“區域”資源的關系,保持國際海底工作的活力。中方認為,目前出臺該管理計劃的時機還不成熟。
主席先生,
如何有效、全面地參與國際海底事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共同挑戰。管理局在發展中國家多次舉辦關于“區域”內活動的地區研討會,先后設立自愿信托基金和海洋科研捐贈基金,切實推動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國際海底事務,中方對此表示贊賞。
中國雖然也是發展中國家,但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海底事務作出積極貢獻。中國政府已于2008年和2009年兩次向自愿信托基金捐款,今后還將繼續向該基金捐款,以資助發展中國家委員出席管理局法技委和財務委員會會議。中方還愿積極運用海洋科研捐贈基金與發展中國家開展科研合作,邀請發展中國家的科研人員參加中國大洋科考航次,與中方共同開展深海科學研究。此外,根據與管理局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方已資助5名發展中國家的海洋科研人員,在中國同濟大學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主席先生,
秘書長在報告中介紹了管理局為執行《公約》第82條第4款所開展的工作,這些工作旨在為管理局履行《公約》賦予的有關職責預作準備,具有前瞻性。執行《公約》第82條第4款,涉及復雜的法律和技術問題,中方支持管理局開展廣泛的研究工作,確保管理局會員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從沿海國外大陸架非生物資源開發中分享利益。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