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富鈷結殼規章草案)
(2011年7月14日,金斯敦)
主席先生:
近年來,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核心工作是為多金屬硫化物和富鈷結殼這兩種國際海底新資源制訂勘探規章。該項工作旨在為有關“區域”內活動確立法律規范,對于海管局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職責、進一步維護和落實《公約》所確立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海管局通過了多金屬硫化物勘探規章,國際社會給予高度評價。該規章的出臺是反復磋商、廣泛協調的結果,各方在規章審議中充分展現了誠意和靈活性。我們相信,各方在硫化物規章審議中所體現出來的合作精神,對于富鈷結殼規章的審議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眾所周知,富鈷結殼規章和多金屬硫化物規章有許多相通之處。法技委就兩種資源分別起草的規章草案中,大部分條款內容相通或表述相近。理事會在審議硫化物規章時,妥為顧及各方關切,就反壟斷、重疊爭端解決等重要問題做出了務實安排。我們相信,硫化物規章關于上述問題的處理方案對于富鈷結殼規章的審議將提供有益的借鑒。
中方愿同其他各方一道,本著務實合作的精神,積極參加富鈷結殼規章審議,推動規章在平衡反映各方關切的基礎上盡快出臺。
去年,中國代表團就礦區面積問題提交了修改案文和解釋性說明,但理事會未及討論。今年,中方上述修改案文和解釋性說明已作為理事會文件散發,下面,我首先就中方修改案文作一簡要介紹。
中方的修改案文涉及規章草案第12條和第27條,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勘探區面積、開采區面積和礦區組合形式,具體如下:
關于勘探區面積。根據規章草案第12條2款,每一份申請書所包含的鈷結殼區塊不超過100個。因為每個區塊的面積不超過20平方公里,申請書包括的總區域,即勘探區面積最大為2000平方公里。中方建議將勘探區面積確定為3000平方公里,該建議體現在案文中,就是將每一份申請書可包含的鈷結殼區塊從100個增加到150個。
關于開采區面積。開采區面積是指滿足投資者從事一項經濟上有利可圖的商業開采作業所需要的礦區面積,是富鈷結殼規章礦區面積問題的核心要素。規章草案規定的勘探區面積為2000平方公里;根據該草案第27條2款和3款,在第一次區域放棄結束時,承包者應至少放棄勘探區面積的50%,在第二次區域放棄結束時,承包者應至少放棄勘探區面積的75%,那么承包者最終可保留作開發的區域,也就開采區的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公里。中方建議將開采區面積確定為1000平方公里,該建議體現在案文里,就是在將勘探區面積確定為3000平方公里的同時,將兩次區域放棄的最低放棄比例分別調整為1/3和2/3。需要強調的是,中方一直高度關注富鈷結殼礦區面積問題,尤其是開采區的面積。近年來,中方在理事會討論法技委工作報告時,以及在管理局有關技術研討會上,持續對富鈷結殼的礦區面積問題表達關切,現在的修改案文體現了中方的一貫立場。
關于礦區組合形式。根據規章草案第27條3款,申請書中的鈷結殼區塊組群應局限在一個不超過550公里乘550公里的地理區塊內。中方建議將其修改為鈷結殼區塊組群應局限在一個不超過30萬平方公里的長方形區塊內,最長一邊的邊長不超過1000公里。中方的考慮是:富鈷結殼儲存在海山上,而海山呈鏈狀分布,因此在限定申請區的地理分布范圍時,選用長方形區域更為合理。中方強調指出,上述關于礦區組合形式的修改建議與硫化物規章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
在中方提交的解釋性說明中,重點就勘探區和開采區面積問題進行了分析。中方認為,富鈷結殼規章的礦區面積條款應體現兩項基本原則:一是礦區面積不能過小,應滿足對富鈷結殼進行商業開發的需要;二是勘探區面積不能太大,應盡量避免申請者之間出現重疊主張。
關于上述第一項原則,中方注意到,規章草案的勘探區和開采區面積是根據一個假設的礦址模型計算出來的,該模型的基本信息載于ISBA/12/C/3/Part 1號文件。中方研究認為,該模型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在計算勘探區面積時僅考慮回采率一個系數,未考慮其他限制性因素;二是回采率的系數定的太高,不符合客觀實際。上述問題產生的后果就是,根據該模型計算出來的礦區面積太小,過于理想化。
中方根據自身調查和研究成果,也提出一個計算礦區面積的礦址模型,該模型除采用回采率系數外,還采用了品位、結殼厚度和地形等國際采礦界通行的系數,同時參照陸地采礦作業有關數據,為上述系數確定了合理的數值,其中回采率系數定為70%。根據該模型,為滿足商業開采的需要,勘探區和開采區面積應分別為4000和1000平方公里。
應當補充指出的是,在確定多大的礦區面積才能滿足商業開采需要時,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采礦規模。采礦規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開采收益率越高;只有達到一定的開采規模,才可能取得合理的商業利潤;采礦規模過小,將無法滿足商業開采的需要。在確定合理的采礦規模后,根據上述品位、地形、回采率等采礦系數,就可以推算出滿足商業開采需要的礦區面積。中方注意到,在前述ISBA/12/C/3/Part 1號文件中的礦址模型里,采礦規模被假定為100萬噸濕結殼。為了比較的方便,中方的礦址模型也沿用了該數據。但必須強調的是,有關研究表明,在采礦規模為100萬噸濕結殼的情形下,開采收益率僅為8%左右,不僅遠低于全球陸地采礦至少20%的平均收益率,而且也低于深海底多金屬結核資源的預期收益率??梢哉f,這樣的開采規模僅能勉強滿足商業開采的需要;按照該規模推算出來的礦區面積,即勘探區和開采區分別為4000和1000平方公里,只是剛剛符合商業開采的最低條件。
關于第二項原則,中方認為,為盡量避免出現重疊申請,應合理控制一項申請書所涉及的勘探區面積??碧絽^面積越大,發生重疊申請的可能性就越高。基于此,盡管科學數據顯示,商業開發所需勘探區面積為4000平方公里,但中方仍建議將勘探區面積減少為3000平方公里。
中方愿強調指出,中方的修改案文既有科學數據作為支撐,又顧及減少重疊申請的政治考慮,是在鼓勵從事“區域”內活動和減少各方爭端之間找到的恰當平衡。希望各方對中方修改案文給予認真考慮。
謝謝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