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自成一類的海域,其范圍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建造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及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力。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它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國有關的法律和規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轄區域的國家有77個,其中55個建立了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這個海域是在領海之外而鄰接于領海,其范圍是不超過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
沿海國在其的權利義務: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以對在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活動有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區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促使有管轄權。
3.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在經濟區內來自傾倒、船只或海底活動的污染,但其規章必須符合普遍接受的國際規章和標準。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
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