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法》對維護企業利益尤為重要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第11部分有關“區域”部分的規定為國際社會勘探和開發區域海底資源提供了法律基礎?!豆s》設立了國際海底管理局作為負責管制區域資源開發的主要行政機構。該機構通過制定各種標準和規章逐漸建立和完善區域資源勘探和開采的法律制度?!豆s》的內容以及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會議決議要求成員國在其國內也應當制定專項法律,以履行其在《公約》下的義務以及配合管理局管制區域資源的開采活動。目前,諸多國家已經開始這方面的立法,我國應當借鑒他國的海底資源勘探和開發立法經驗和教訓,在適合中國國情的基礎上開始并完善本國的相關專項立法,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2014年8月8日,中國五礦集團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正式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交保留區礦區申請,并于當年8月13日獲得受理。2015年2月15日,中國五礦集團完成答辯團隊組建,由主管科技工作的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馮貴權任團長,赴牙買加海管局參加礦區申請現場答辯。2015年2月18日,正值中國的農歷除夕夜,中國五礦集團經過整整一上午的現場答辯,成功完成了整個申請流程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最終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術委員會的審核通過。2015年7月20日,在外交部、國家海洋局支持下,中國五礦集團的申請最終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的核準,這一次我國大型企業首次成為國際海底勘探礦區的申請主體,標志著中國五礦成為國際海底礦區承包者的新開端,從而將肩負履行國際義務和責任的使命。
對于中國五礦集團來講,這是充分踐行了國家“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具體體現,是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金屬與礦產企業集團,成為“國家資源安全的保障者、產業升級的創新者、流通轉型的驅動者”的重要舉措。而缺少國內專門的深海資源勘探法律保障對中國五礦集團“走出去”也充滿了挑戰。中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于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探礦、勘探、開發和環境保護活動。中國五礦集團在履行國際海底礦區勘探合同時十分需要依據相關法律開展工作。例如中國五礦集團作為中國企業,需要在履行條約義務、維護自身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權益、深度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等時有中國自己的勘探開發法律作為依據和準繩。特別是在發生國際糾紛的時候,中國的深海資源勘探法對明確中國企業的責任、維護中國企業的利益顯得尤其重要。
《深海法》將極大調動企業積極性
在我國實施海洋強國建設戰略的關鍵時期,國家通過《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以下簡稱《深海法》),意義重大。這既是在履行《公約》義務,也有利于保護我國和我國所擔保實體的權益,有利于我國在有關國際組織及制定相關國際立法中發揮更大作用,對我國在“區域”內的海底資源開發活動有了很強的指導意義和約束力。
中國五礦集團多金屬結核礦區是我國獲得的第4塊國際海底專屬勘探礦區。與前3塊不同的是,這一次我國大型企業首次成為國際海底勘探礦區的申請主體。企業首次作為申請主體,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實現了中國深海礦產勘探開發事業的華麗轉身?!渡詈7ā返耐ㄟ^,將進一步鼓勵中國五礦集團等中國企業積極參與深海礦產勘探開發事業,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增強了我國在國際海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進一步樹立了我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在科學技術上,中國五礦集團等中國企業將進一步提高對深海底部的科學認知水平,促進并帶動我國深海技術裝備的發展。中國五礦集團擁有兩個國內深海礦產勘探開發技術頂尖科研力量——長沙礦冶研究院與長沙礦山研究院。通過履行國際海底勘探合同,可以為包括這兩個研究院所在內的國內外科研力量搭建平臺,促使其研發技術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在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礦業企業開始將目光投向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渡詈7ā返耐ㄟ^,將進一步鼓勵中國五礦集團等企業投身長期性、戰略性的深海礦產勘探開發事業,中國五礦集團將嚴格按照《深海法》規定,配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深??碧?、開發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深??碧介_發法律法規要圍繞企業來建設和完善
全國人大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對《深海法》(草案)的意見建議。在各個場合,中國五礦集團基于對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申請礦區的特點和目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形勢的分析,以及自身當前國內首個企業主體國際海底礦區合同承包者的特殊身份,對本法案提出了建議。從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深海法》中可以看出,中國五礦集團關注的一些問題已經得到了專家們的研究和重視。《深海法》經過廣泛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反復論證,對我國在“區域”內的海底資源開發活動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事業必將走向以企業為市場主體的模式,現在的勘探說到底都是為了以后的開發。囿于技術和市場環境條件的不完善,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市場在近些年還難以實現快速發展。深海資源開發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技術的成熟,還需要商業時機。同時,更要做好對海洋生態與環境的保護。與陸地等已經成熟的開采模式相比,目前深海礦產開采尚不具備成本競爭優勢,即將到期的一批勘探合同正在申請延期,也說明這一點。
所以,深海資源勘探開發法律法規要進一步圍繞企業為市場主體的特點來建設和完善。在深海資源勘探開發的初級階段,應充分調動企業的資源、技術、資金優勢參與,推動整個海洋勘探成果向開采的轉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承包者,明確在實現商業目的之前,給予優惠政策或扶持政策。尤其鑒于海底勘探技術水平決定了勘探價值,建議明確國家對于相關技術扶持的政策,通過立法明確激勵措施,支持企業發展。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科技管理部總經理劉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