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以下簡稱《深海法》),該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第一部規范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深海法》的出臺具有戰略意義。該法確立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體制機制,將為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促進海洋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和人類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區域資源提供堅強的保障。
一、《深海法》體現出在深??碧介_發領域的頂層設計
《深海法》的出臺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深海勘探開發領域的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海洋強國建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內容,也必須要依法推進,實現海洋工作法治化。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重要的一環,《深海法》的出臺初步實現了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工作有法可依,對我國海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促進作用。開發未動,立法先行。《深海法》的出臺表明,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工作堅持走法治化道路。
與“文件治理”、“人治”相比,把“法治”作為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最高體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突出作用:一是確保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工作的延續性,國家將深海資源勘探開發作為一項長期的事業發展。二是實現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工作有據可依,確保領導有力、資源集聚、體制運轉正常。三是保護相關主體的權利,給從事勘探開發工作的主體穩定的預期,促進深海資源勘探開發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制訂《深海法》還是我國履行深海資源開發國際義務的重要舉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及其資源確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依據《公約》,締約國有責任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公約》規定在“區域”內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截至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制定了專門針對深海資源勘探開發的法律。制訂《深海法》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體現,表明了我們對國際法治的支持。
二、《深海法》確立深??碧介_發體制機制的基本內容
作為深海海底區域資源領域的“普通法”,《深海法》確立了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的基本體制機制。
深海行政管理體制機制。1、管理主體。負主要責任的是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由其負責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資源調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此外還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相關管理工作。2、管理職責。《深海法》對相關管理主體的職責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對勘探開發的行政許可權、批準權、備案登記、通報、組織、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深海法對管理主體和管理職責規定的比較清晰,可操作性很強。
深??碧介_發參與體制機制。1、勘探開發申請。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但是,要從事該活動必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揪袷墙档蜆藴?、鼓勵參與。2、科學研究與資源調查。采取的是國家主導、鼓勵社會參與、開放共享的原則,積極促進我國深海領域科學技術研究和資源調查水平的提升。3、環境保護。對深??碧介_發的參與者,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要求采取有效的技術和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內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者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深海法》明確了深??碧介_發體制配套與完善的方向
《深海法》對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領域勘探開發體制機制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是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為確保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開發利用事業持續健康發展,針對體制機制,我們接下來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盡快制訂出臺實施細則和配套性制度,落實、細化《深海法》確定的體制機制。重點是:1、確定海洋主管部門行使《深海法》規定職權的具體部門,把責任主體落到實處。2、明確深海領域“相關部門”具體包括哪些。3、在“通報”制度之上,進一步明確“協調”制度,建立部際協調機制,確定協調責任主體。4、明確具體工作的程序。如許可、批準、通過、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工作程序等。5、推動中國大洋事務管理局和中國大洋協會職能重新定位和轉變。通過授權、委托等形式,充實中國大洋事務管理局和中國大洋協會的職能,適應《深海法》出臺后的新形勢,進一步促進大洋事業發展。
二是進一步調研,做好比較研究,學習海洋發達國家體制機制的有益做法。調查研究近期制訂深海法的國家設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主管機構的通行做法,對它們的機構設置、職權配置、工作程序等進行比較性研究,做好借鑒吸收工作。
三是順應國際上深海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體制改革趨勢,進一步完善我國大洋工作體制機制。建立部際協調、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專門機構主管、企業參與、社會協同的體制機制,在國家主導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和社會力量,積極作為,為人類和平利用深海資源,做出中國應該有的貢獻。(中央編譯局副研究員鞠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