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以下簡稱《深海法》)實施已經一年了。這是我國國際海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進入嶄新階段的一年,是我國國際海底資源開發承包者從國家主體向市場主體多元轉化的一年,是我國國際海底活動得到國家法律有效保障的一年,也是我國大力提高深海科技能力,促進我國深海事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年。
隨著陸地資源日趨枯竭和深海技術的快速發展,海洋資源尤其是占地球表面積近一半的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利用,已經成為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一廣闊的區域蘊藏著豐富的戰略金屬資源,其中多金屬結核、富鈷結殼和海底熱液硫化物礦床等已被公認為21世紀具有商業開發前景的資源。人類已經進入深海資源開發利用的前夜。
在“持續開展深海勘察,大力發展深海技術,適時建立深海產業”方針指引下,經過20多年的不懈奮斗,我國深海科技工作成果豐碩: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先后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富鈷結殼勘探合同;中國五礦集團公司成功獲得多金屬結核保留區礦區,標志著我國成為世界上獲得礦區數量最多的國家;資源調查全面深入,先后組織40多個大洋航次進行資源、環境及生物多樣性調查,初步形成了“多種資源、多海域、多船作業”的大洋調查格局;深海技術實現跨越,以蛟龍號、海龍號和潛龍號為代表的“三龍”體系成為資源勘察的主力軍,深海調查裝備國產化率逐步提高,深海裝備呈體系化發展并逐步形成能力,極大地提升了大洋調查航次效率。
《深海法》為我國深海科技事業的繁榮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深海法》規定,國家支持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及專業人才培養和技術裝備研發,將深海科學技術列入科學技術發展的優先領域。國家支持深海公共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為相關個人、企業和機構的深海研究開發活動提供共享合作機制。《深海法》還專門規定了資料匯交制度,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調查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資料副本、實物樣本或者目錄匯交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匯交的資料和實物樣本將提供社會利用。為我國深海調查成果社會應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極大地降低了社會研究深海區域資源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已有成果的社會利用率,有利于深海大洋事業的快速發展。同時,隨著深海高科技的發展和我國海洋意識的全面提升,越來越多的青年才俊對深海高科技產生濃厚的興趣,這必將促進相關人才隊伍的成長和壯大,吸引更多青年人才加入到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行列,有利于培養出在國際領域的高層次技術研究人才。
《深海法》規定了我國承包者從事國際海底開發活動的基本準則。《深海法》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我國海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體現。按照《深海法》規定,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需要事先經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授予許可后方可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開發申請。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成為承包者后,應按照《深海法》規定,認真執行勘探、開發合同,誠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際準則和標準,保障從事勘探、開發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深海法》明確了我國承包者應有的環保意識和國際責任。《深海法》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保證可持續利用深海資源。按照該法,勘探開發者首先要對勘探開發區域的海洋環境進行調查,了解區域情況,確定環境基線,對勘探開發行為對區域的影響作出評估。在此基礎上制訂監測方案,實時跟蹤監測勘探開發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海法》要求深海海底區域勘探、開發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不僅規范了中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承包者對深海海底區域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更是體現了中國與世界各國共同促進深海海底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決心。(作者系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長李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