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部問題和暫停生產的收費問題)
(7月18日)
謝謝主席先生,
關于開發規章草案第三部分,中國代表團愿發表如下意見:
企業部是直接進行“區域”內活動以及從事運輸、加工和銷售從“區域”回收的礦物的國際海底管理局機關,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平行開發制的重要機構,也是發展中國家參與“區域”資源開發的重要渠道。企業部的獨立運作對于落實“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是開發規章應予以規定的重要內容。
一、開發規章應進一步豐富和加強有關企業部的規定。現有草案雖然規定了企業部提出開發工作計劃申請以及與其他承包者的聯營安排等,但其內容過于簡略,實際操作性不強。《公約》附件三第九條第3款規定,管理局可在其規則、規章和程序內規定有關聯合企業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要求和條件。目前這些在開發規章中都尚未得到體現。相比之下,《多金屬硫化物規章》和《富鈷結殼規章》為企業部提供了在聯合企業安排中獲得股份的機會,并要求對企業部獲取參股權的條件予以進一步闡明。開發規章應在此前有關原則和規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企業部獨立運作的相關安排。
二、理事會可結合開發規章制定盡快啟動研究企業部獨立運作和聯營企業等問題。我們注意到,波蘭政府已表示將于2019年提出與企業部經營聯合企業的建議書。《執行協定》第2節第2款規定,當理事會收到同企業部經營聯合企業的申請時,理事會即應著手審議企業部獨立于管理局秘書處而運作的問題。秘書長有關報告已意識到聯合企業所面臨的挑戰和不確定性,特別是企業部獨立運作前(過渡期)的治理安排問題,包括企業部臨時總干事的任命等。中方認為,企業部的獨立運作以及與其他承包者成立聯合企業是制定開發規章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波蘭政府的倡議更加凸顯了這些問題的緊迫性。理事會可結合開發規章制定盡快研究并探討有關企業部的制度安排。
三、從《公約》及其《執行協定》的精神出發,企業部獨立運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成本效益原則。企業部的運作應具有成本效益,盡量減少各締約國可能為此承擔的費用,合理利用締約國為企業部活動籌資而提供的自愿捐款。
(二)漸進原則。企業部獨立運作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并按照深海采礦的現有技術條件和市場需要客觀務實的開展相關工作。
(三)健全的商業原則。企業部作為獨立商業實體的自主權應予以充分保障,企業部經營業務、訂立聯合企業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安排等都應符合健全的商業原則。
(四)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原則。企業部的獨立運作應促進發展中國家有效參加“區域”內活動,企業部在考慮成立聯合企業時,應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國及其國民有效參加的機會。
四、在企業部實現獨立運作之前,管理局秘書處應按照1994年《執行協定》,切實履行企業部的職務,為企業部的獨立運作預做準備。這方面的工作包括:評估聯合企業經營的各種做法,研究企業部在各個不同業務階段的行政管理上各種可供選擇的管理政策等。
另外,草案第30條涉及停產期間的費用收取問題。該條規定,承包者因市場條件或者為保護海洋環境或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減少或暫停生產。但該條未提及停產期間的費用收取問題。考慮到保護海洋環境以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中方認為,在停產期間應對承包者需要交納的費用進行適當減免。